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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出售生长中的楠木树是犯罪

2014-07-09 12:28:44 来源:


收购、出售生长中的楠木树是犯罪

收购、出售生长中的楠木树是犯罪

 江华瑶族自治县贝江上梅口村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购、出售生长中的楠木导致10株楠木树被非法采伐,日前被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采伐楠木树的莫某某被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了同样刑罚。

 江华瑶族自治县贝江乡黄沙村黄竹院组架对源山场生长有15株楠木(其中5株为幼树),林权属盘某某父亲等11户村民共有。2012年8的一天,盘某某到某某家遇见广东省连州市人莫等人,莫得知有楠木树,便问是否卖,盘说是几户人共有,需几户人家同意才卖。其后,莫平告知其老板罗某某,罗表示同意购买楠木,并由莫办此事,莫平又委托莫某某具体经办此事。同年9的一天,某某与盘某某到架对源山场查看楠木,并对其进行测量。尔后俩人商定某某负责从村民手中楠木树,再以45000元价格卖某某等人采伐手续由某某等人负责办理。其后,盘某某以5500元的价格从共有人处买下山场上的楠木。同月,莫某某在付了20000元给某某后,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就与其雇请的民工一道进入山场将所购买的楠木采伐、断桐、挖蔸。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伐10株楠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楠木),采伐蓄积6.7365立方米。

 案发后,盘某某、某某分别2012年12月12日、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和退缴了全部赃款。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 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犯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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